国家标准《卫生陶瓷》(GB6952-2015)解析
来源:陶城网-陶城报 2016-06-11
2015年9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批准发布了《卫生陶瓷》(GB6952-2015)国家标准,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卫生陶瓷标准进入新的阶段。
本文就卫生陶瓷新标准的主要结构、与老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梳理解读,对标准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希望能为新国标的贯彻实施有所帮助。
为了方便叙述,GB6952-2015《卫生陶瓷》以下简称“新标准”,GB6952-2005《卫生陶瓷》以下简称“老标准”。
1 新标准的结构
新标准的正文部分分为12章: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和标记
5、通用技术要求
6、便器技术要求
7、洗面器、净身器和洗涤槽技术要求
8、试验方法
9、检验规则
10、标志和标识
11、安装使用说明书
12、包装、运输和贮存
新标准共包括7个附录,其中规范性附录4个,资料性附录3个: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卫生陶瓷产品标记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卫生陶瓷产品尺寸要求示意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卫生陶瓷产品变形测量方法示意图
附录D(规范性附录)耐荷重性试验示意图
附录E(规范性附录)便器功能试验装置
附录F(规范性附录)蹲便器排放试验用人造试体示意图
附录G(资料性附录)无水小便器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 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GB6952-2015《卫生陶瓷》是对2005版标准的修订,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952-2005《卫生陶瓷》。与GB695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2.1 产品分类
修改了对产品分类的要求,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2.2 产品标记
新标准增加了对产品标记的要求,参见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2.3 单件质量
新标准增加了轻量化产品单件质量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品限重。
2.4 耐荷重性
新标准增加了净身器耐荷重性。
2.5 便器用水量
新标准修改了便器用水量的要求,用水量要求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项目,后文将详细叙述。
2.6 球排放
修改了球排放要求。球排放的数量由85个增加到90个。
2.7 混合介质排放
增加了节水型坐便器混合介质排放试验、增加了幼儿型坐便器混合介质排放试验。
节水型坐便器应按规定进行混合介质排放功能试验,第一次冲出坐便器的混合介质(海绵条和纸球)应不少于22个,幼儿型坐便器第一次冲出数应不少于11个,如有残留介质,第二次应全部冲出。
2.8 管道输送特性试验
增加了普通型坐便器的管道输送特性试验,按规定进行管道输送特性试验,球的平均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2m。
2.9 污水置换稀释率
修改了双冲式坐便器半冲水污水置换稀释率。双冲式坐便器,只进行半冲水的污水置换试验,稀释率由“应不低于17”提高到“应不低于25”。
2.10 卫生纸试验
增加了双冲式坐便器的半冲水卫生纸试验,双冲式坐便器应按规定进行半冲水的纸球试验,测定三次,每次坐便器便池中应无可见纸。
2.11 疏通机试验
增加了疏通机试验。不带整体存水弯的坐便器采用外接存水弯时,在进行功能试验前,应按规定进行试验,除存水弯排水口有水溢出外,其他地方不应有渗漏。
2.12 便器用水量的测试方法
修改了双冲式便器用水量的测试方法。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双冲式便器用水量按公式计算,
式中:
V ———实际用水量,单位为升(L);
V1———全冲水用水量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升(L);
V2———半冲水用水量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升(L)。
可以看出,双冲式便器实际用水量是由一次全冲水用水量和两次半冲水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得来的。即通常说的“一大两小”。
3 新标准的强制性条款
GB6952-2015《卫生陶瓷》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涉及的强制性条款有:
3.1 耐荷重性(5.7)
经耐荷重性测试后,应无变形、无任何可见结构破损。各类产品承受的荷重如下:
a)坐便器和净身器应能承受3.0kN的荷重;
b)壁挂式洗面器、洗涤槽、洗手盆应能承受1.1kN的荷重;
c)壁挂式小便器应能承受0.22kN的荷重;
d)淋浴盘应承受1.47kN的荷重。
和老标准相比,坐便器耐荷重性由2.2kN提高到3.0kN;大类产品的范围有所增减,增加了对净身器、洗涤槽、洗手盆等,取消了浴缸。
3.2 冲水装置(5.8.1.1)
便器类产品应配备满足用水量要求的冲水装置,并应保证其整体的密封性。
本条是对配套性的强制性要求。
3.3 防虹吸功能(5.8.1.4)
所配套的冲水装置应具有防虹吸功能。
本条是对所配套冲水装置的强制性要求。
3.4 安全水位(5.8.1.5)
便器用重力式冲洗水箱的安全水位应符合GB 26730-2011第5.4.1条规定,隐藏式水箱安全水位应符合GB 26730-2011第5.4.10.2条的规定。
GB 26730-2011中,5.4.1的要求如图1。
图1
3.5 水封(6.1.4)
水封深度所有带整体存水弯便器的水封深度应不小于50mm。
坐便器水封表面尺寸安装在水平面的坐便器水封表面尺寸应不小于100×85(mm)。坐便器水封表面尺寸示意图应符合附录B中图B.3。
3.6 便器用水量(6.2.1.3)
普通型双冲式坐便器和蹲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V0)应不大于8.0L;
老标准中,有关便器的用水量所有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在新标准中,只对普通型双冲式坐便器和蹲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进行了强制,也就是只对门槛做强制性要求,8.0L就是标准门槛。对于用水量中的其他要求,都是推荐性的。
3.7水封回复功能(6.2.2.5)
水封回复不得小于50mm。若为虹吸式坐便器,每次均应有虹吸产生。
3.8 标志(10.1.3)
便器名义用水量应标识在产品可见部位。
本条是新增加条款,且为强制性。耐久性标志是指所用的标志具有耐燃烧性、耐湿热性、耐摩擦性、粘附性、耐候性、耐磨性、耐水性、耐腐蚀性等性能。简单讲,就是标志的寿命要和产品一致的,就像产品的商标一样,永远都清晰可见。标志的方式,可以是烧成的,蚀刻的,喷砂的,印模的,浇铸的等等方式都可以。
4 其他条款
4.1 轻量化产品单件质量
新标准增加了轻量化产品单件质量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品限重,具体要求是:
轻量化产品单件质量如下(不含配件):
a)连体坐便器质量不宜超过40㎏;
b)分体坐便器(不含水箱)质量不宜超过25kg;
c)蹲便器质量不宜超过20kg;
d)洗面器质量不宜超过20kg;
e)壁挂式小便器质量不宜超过15kg;
f)特殊工程类产品可按合同要求。
本条款是本次修订中,增加的特殊条款,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限制产品的质量(通常所说的限重),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促使产业调研整结构、转型升级,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卫生陶瓷轻量化目标。
本条款首次实施,正确理解条款的内容,非常重要。
1、本条是推荐性条款,各项要求用“宜”而不是用“应”;
2、本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轻量化产品”。
3、各项目中的限定值,为三件产品的平均值。
考虑到行业的转型过程,所以本条款推荐执行。尽管如此,轻量化是最终目标,有条件的企业,可尽快向轻量化过渡。本条款的目的,就是引领企业生产轻量化产品。
4.2便器用水量
便器用水量指标,是新标准修订的重点,也是变化最大的一项指标。对便器用水量的要求如下。
表2 (表6 便器名义用水量)
———按8.8.3规定进行试验,便器名义用水量应符合表6规定,实际用水量应不大于名义用水量(6.2.1.1);
———双冲式大便器的半冲平均用水量应不大于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的70%(6.2.1.2);
———普通型双冲式坐便器和蹲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V0)应不大于8.0L(6.2.1.3);
———节水型双冲式坐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 V0 )应不大于6.0L(6.2.1.4);
———节水型双冲式蹲便器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 V0)应不大于7.0L(6.2.1.5);
———幼儿型便器用水量应符合节水型产品规定(6.2.1.6)。
关于便器用水量指标设置及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1)本条款由全部强制修改为部分强制,只对普通型双冲式坐便器和蹲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V0)进行强制要求。
2)用水量指标的数值全部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3)修改了便器用水量的表达方式。
为适应我国推行水效管理制度,用水量要求均用单值表示。单档便器用水量仍为测定的算术平均值;双档大便器用水量用两小一大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为单值
4)普通型坐便器名义用水量修订为≤6.4L,普通型蹲便器名义用水量,单冲式修订为≤8.0L,双冲式修订为≤6.4L,普通型小便器名义用水量修订为≤3.0升。
节水型坐便器名义用水量修订为≤5.0L,节水型蹲便器名义用水量修订为≤6.0L,节水型小便器名义用水量修订为≤3.0升。
双冲式坐便器名义用水量是由一次全冲水用水量和两次半冲水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得来的;便器名义用水量应标识在产品可见部位。
5)双冲式大便器的半冲平均用水量应不大于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的70%。
明确规定,半冲的平均用水量是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的70%。
6)为保证标准整体水平的提升,杜绝已淘汰多年的大水量产品的出现,因此对双冲式坐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进行了限定,规定双冲式坐便器全冲用水量应不大于8.0L。本条强制。
7)节水型双冲式坐便器的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 V0 )应不大于6.0L;节水型双冲式蹲便器全冲水用水量最大限定值( V0)应不大于7.0L;
8)为防止判定混乱,引入名义用水量和实际用水量的定义。企业明示的名义用水量应符合标准规定,实际用水量即实测平均用水量应不大于名义用水量。名义用水量可以与标准规定用水量一致,也可以低于标准规定,如标准规定为5.0L,名义用水量可明示为4.5L或4.0L均可,此时,实测平均用水量以明示为准,应不大于4.5L或4.0L。鼓励研制生产更节水的产品。
5 标准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5.1 标准实施日期
本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952-2005《卫生陶瓷》。
5.2 标准的性质
GB6952-2015《卫生陶瓷》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标准实施后,标准中的8项强制性条款将强制执行。另外,如果企业已明示其产品执行GB6952-2015《卫生陶瓷》,则意味着该产品除强制性指标要求外,其他指标也应符合GB6952-2015的要求,有关部门将按照GB6952-2015的要求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
5.3标志和标识
如果产品已明示执行GB6952-2015《卫生陶瓷》,那么标准中的其他标识也应按要求明示,特别是便器名义用水量标识,将作为产品检验的重要依据。生产企业一定要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识。
(作者王博系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李转系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常务副院长、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